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921号
申请执行人:曹燕,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
被执行人:王国全,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曹燕与被执行人王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47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燕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国全给付借款8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2016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曹燕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47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廷伟
审判员 冯贵祥
审判员 张徽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