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694号
原告:晋来红,女,汉族
被告:戴德臣,男,汉族,成年人,镇赉县园林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来红诉被告戴德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来红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晋来红负担。
审判员 蒋福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铭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