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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974号

申请执行人吴彬与被执行人贾羽、李享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彬,贾羽,李享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974号申请执行人吴彬,女,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贾羽,女,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李享哲,男,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吴彬与被执行人贾羽、李享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科民初字第5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贾羽、李享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贾羽名下座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高尔夫都市花园**室房产,建筑面积81.27平方米,房产证号10802150***号,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等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浩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包春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