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负责人董志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宇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大榭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626118-X。法定代表人戴伟良。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胜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周荣。被执行人邱秀君。被执行人邱飞君。被执行人宁波俊明金属压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产业区。法定代表人韩俊。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万鸿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赵旭元、宁波俊明金属压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06民初16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10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李静杰
审 判 员 薛天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蒋万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