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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1226号

叶雪娟与于旭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雪娟,于旭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叶雪娟。被执行人于旭源。本院在执行叶雪娟与于旭源(2016)浙0726执1226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12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明政

审判员  吴利川

审判员  陈 湧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鑫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