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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2635号

陈海涛与姚林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海涛,姚林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635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涛。被执行人姚林根。申请执行人陈海涛与被执行人姚林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0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46067.49元。本院立案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63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亮

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郭尧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