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第943号申请人冯飞。被执行人刘成梅。申请执行人冯飞诉被执行人刘成梅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3日作出了(2015)开邢初字第0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成梅并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被执行人刘成梅现已起诉申请人冯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侵权本案因并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邢初字第0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增超执行员 韩 军执行员 冯 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谷金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