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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民初652号

蔡某诉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蔡某,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652号

原告:蔡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毛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员  房丽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会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