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652号
原告:蔡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毛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员 房丽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会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