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905号
原告:合肥城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杨中奎,总经理。
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才龙,经理。
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负责人:孙正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城宝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城宝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向本院提出撤回该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城宝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该申请。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方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孟林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