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1829号
原告:高孝荣,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九洲庄园4幢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6411080107。
被告:卢义发,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西路6号,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6010119017。
被告:王宝霞,女,195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0803195906212020。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孝荣诉被告卢义发、王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孝荣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卢义发、王宝霞名下价值180万元的财产,并以夏萍萍名下位于宣城市宣州区九洲四期市场场外61室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高孝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告卢义发、王宝霞名下价值180万元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夏萍萍名下位于宣城市宣州区九洲四期市场场外61室的房产(宣房地权证宣州字第00108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华贵
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
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蔡 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