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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01执22号

付卫东与陆昱东、陈玲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卫东,陆昱东,陈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201执22号申请执行人付卫东,男,1967年出生。被执行人陆昱东,男,1966年出生。被执行人陈玲,女,1983年出生。本院在执行付卫东诉陆昱东、陈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陆昱东、陈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付卫东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6)兵0201民初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磊

审判员 赵 利

审判员 俞博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波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