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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1147号

王某与李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1147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高菁莆,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陶 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巩羽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