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1147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高菁莆,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陶 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巩羽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