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1民初字762号
原告:王辉,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万传涛,男,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辉诉被告万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王守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辉诉称:我与被告系亲戚,2014年7月1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不够,立据从我处借款100000元,并立欠条一份,之后我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被告不给,现诉之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万传涛缺席庭审,在答辩期未作书面答辩,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
一、借条一份,证明目的,被告��款的事实,主要内容:“今欠到王辉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万传涛,2014年7月10日”由于被告缺席未能质证,其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4年7月1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不够,立据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并立借条一份。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有被告立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万传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辉人民币10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负义务,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王守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甄胜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