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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6执217号

张燕与李毛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燕,李毛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张燕,女、汉族。被申请人李毛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燕与李毛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张燕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并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毛毛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李毛毛偿还申请执行人张燕借款本金1.3万元,并由被执行人李毛毛交纳案件受理费125元,执行费1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毛毛于2016年4月25日自愿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张燕借款本金1.3万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125元,执行费1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生龙

代理

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邢世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