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301执保67号

广西天正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宗发、李明哲、刘君、云南宗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天正钢结构有限公司,唐宗发,李明哲,刘君,云南宗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保67号原告广西天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伊岭工业集中区域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谢振宁,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张建华,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唐宗发,男,53岁,住楚雄市鹿城镇丽景花园小区*栋*单元***室。被告李明哲,男,49岁,住楚雄市鹿城镇环城西路*****号***层。被告刘君,男,成年人,住云南宗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宿舍。被告云南宗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二栋13层1308号。法定代表人唐宗发。广西天正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宗发、李明哲、刘君、云南宗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为47万元【保全查封李明哲所有的位于楚雄市鹿城镇环城西路27、29号1-3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201004210号】,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3008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 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茶兴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