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82执恢501号之四

薛飞申请执行刘天圣、孙金峰、陈义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飞,刘天圣,孙金峰,陈义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恢50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薛飞,男。被执行人刘天圣,男。被执行人孙金峰,男。被执行人陈义廷,男。申请执行人薛飞与被执行人刘天圣、孙金峰、陈义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密商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刘天圣、孙金峰、陈义廷给付欠款19万元,案件受理费2394元。薛飞于2016年4月21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商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清江

代理

审判员  王德权

代理

审判员  田 浩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默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