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昌图XXXX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XX,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XX,男,1968年5月8日生,汉族,干部,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昌图XXXX股份有限公司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1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于弘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