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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执恢字第00019号

泰兴市智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王立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泰兴市智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王立东,张美梅,泰州市沿江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中执恢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泰兴市智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陈斌,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泰兴市。法定代表人王立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立东。被执行人张美梅。被执行人泰州市沿江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法定代表人张美梅,该公司董事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与江苏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康公司)、王立东、张美梅、泰州市沿江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疏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商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1、华尔康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前向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0920353.22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为:以1095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3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现95%计算;以19970353.22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现95%计算。如发生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前述利息计算标准自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次日相应调整);2、疏浚公司、王立东、张美梅对华尔康公司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民生银行南京分行有权对上述第一项债权以华尔康公司抵押的泰兴市姚王镇十里甸街88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泰房权证姚王字第××号、建筑面积28146.04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05894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华尔康公司抵押的泰兴市姚王镇十里甸街88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泰房权证姚王字第××号、建筑面积4273.05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36526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华尔康公司抵押的泰兴市姚王镇十里甸街88号城东工业园戴王路西侧、土地使用权证为泰国用(2010)字第223483号、地号22-68-100-1,面积1968.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18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华尔康公司抵押的泰兴市姚王镇十里甸街88号城东工业园戴王路西侧、土地使用权证为泰国用(2010)字第223484号、地号22-68-100-2,面积59645.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84862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案件受理费1067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736元,均由华尔康公司、王立东、张美梅、疏浚公司负担;

五、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由于各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2013年8月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执行后,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执行文书,对被执行人华尔康公司所有的位于泰兴市姚王镇十里甸街88号的厂房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委托评估,江苏中大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了(江苏)中大(2013)(鉴)字第J010TZ-J013TZ、J019TZ号评估报告。经评估,江苏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泰兴市城东工业园戴王路西侧地号为22-68-100-1的,面积为1968.40㎡的工业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为60.04万元,该宗土地上所及的证号为泰房权证姚王字第××号,面积为4273.05㎡的房产价值为555.18万元;地号为22-68-100-2的,面积为59645.60㎡的工业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为1819.32万元,该宗土地上所及的证号为泰房权证姚王字第××号,面积为28146.04㎡的房产价值为3660.22万元。此外,华尔康公司厂区内另有面积为682.64㎡的仓库无产权证,评估价值为52.57万元,厂区内的桩基工程价值为1298.55万元。评估报告均已送达当事人。2014年5月20日本院对华尔康公司所有的位于泰兴市城东工业园戴王路西侧22-68-100-2地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泰国用(2010)第223484号,面积为59645.60㎡的工业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宗土地上所及的证号为泰房权证姚王字第××号,面积为28146.04㎡的房产;还有面积为682.64㎡无产权证的仓库,以及厂区内的部分未完工的桩基工程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但三次拍卖因无人参与竞买均流拍。另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华尔康公司、王立东、张美梅、疏浚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除上述拍卖财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除拍卖财产外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拍卖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2013)泰中执字第017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商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4年11月27日,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变更泰兴市智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光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合同一份。同日,智光公司向本院申请对(2013)泰中执字第0172号执行案件进行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2014年9月29日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与智光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一份,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将其对华尔康公司享有的债权合计人民币40036363.53元转让给智光公司,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500万元,华尔康公司、王立东、张美梅、疏浚公司同意债权转让并在该合同上签名盖章。2014年12月4日,本院作出(2013)泰中执字第0172-3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泰兴市智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2014年12月15日智光公司与华尔康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1、作价转让受让资产明细及总价。智光公司同意受让华尔康公司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及基础设施等资产权属,资产作价总额为6146万元,资产明细附后;2、作价转让受让特别约定。华尔康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及基础设施作价转让是为了企业化解遗留债务,获得资金转型升级,研制新品,故允许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终结转让。(1)智光公司同意华尔康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三年内,任何时间段可以向智光公司提出原价(即总价6146万元)受让要求,并办理相关转让受让手续。智光公司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阻止转让,须无条件原价转让。转让总价不受市场物价指数上涨或下降的影响;(2)超过双方约定的三年后,智光公司随时有权按照市场价处置转让第三方。如华尔康公司提出受让要求,需按照市场价处置。智光公司同意按照市场介优惠10%的总价优先转让给华尔康公司,如华尔康公司不提出受让要求,智光公司在处置资产并转让第三方时,华尔康公司须无条件清场退出。3、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证抵押、查封。4、作价受让资金支付方式。5、资产回租及租赁权转让。6、作价转让受让税费金承担等。2015年11月27日,智光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2015年12月29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智光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商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志友执行员  高红祥执行员  万 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