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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执字第154号

秦榜海申请执行董光荟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榜海,董光荟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榕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秦榜海,男,1970年12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榕江县人,农民,住榕江县寨蒿镇。被执行人董光荟,女,1982年9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榕江县人,住榕江县寨蒿镇。本院作出的(2009)榕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董光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榜海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光荟主动兑现子女抚养费600元。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董光荟在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蒿信用社有存款488.31元,本院已于2016年3月23日扣划了被执行人董光荟存款450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董光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征得申请人秦榜海的同意,对(2015)榕执字第1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董光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董光荟具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榕执字第1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元章

审判员  宋文举

审判员  龙家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茹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