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4民初203号
原告:北京品尚翼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校园路20号411-06。
法定代表人:周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明臣,北京嘉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朝伟,北京嘉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泽大路1788号1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品尚翼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品尚翼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品尚翼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品尚翼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8元,减半收取为1589元,由原告北京品尚翼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东旭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