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611行初17号原告宋恩增,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赵学琴,女,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邓风杰,女,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宋晓冉,女,201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宋晓坤,男,201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宋恩增、赵学琴委托代理人王宏,浚县黎阳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邓风杰委托代理人陈贵志,浚县黎阳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和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陈彦锋,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王瑞,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成爱武,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宋恩增、赵学琴、邓风杰、宋晓冉、宋晓坤诉被告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恩增、赵学琴、邓风杰、宋晓冉、宋晓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恩增、赵学琴、邓风杰、宋晓冉、宋晓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恩增、赵学琴、邓风杰、宋晓冉、宋晓坤负担。
审 判 长 王 治
审 判 员 王向东
人民陪审员 秦永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