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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行初17号

宋恩增、赵学琴、邓风杰、宋晓冉、宋晓坤与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恩增,赵学琴,邓风杰,宋晓冉,宋晓坤,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611行初17号原告宋恩增,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赵学琴,女,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邓风杰,女,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宋晓冉,女,201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宋晓坤,男,201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宋恩增、赵学琴委托代理人王宏,浚县黎阳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邓风杰委托代理人陈贵志,浚县黎阳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和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陈彦锋,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王瑞,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成爱武,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宋恩增、赵学琴、邓风杰、宋晓冉、宋晓坤诉被告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恩增、赵学琴、邓风杰、宋晓冉、宋晓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恩增、赵学琴、邓风杰、宋晓冉、宋晓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恩增、赵学琴、邓风杰、宋晓冉、宋晓坤负担。

审 判 长  王 治

审 判 员  王向东

人民陪审员  秦永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