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3执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荣。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大栅子村。申请执行人王荣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大栅子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荣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大栅子村在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款收入,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4)双滦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树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朝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