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俞杰,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万吉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孙志育,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慈溪市成沅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阮力群,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孙志育。
被执行人:董雪绒。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853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万吉化纤有限公司、慈溪市成沅化纤有限公司、孙志育、董雪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2027576.7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8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晓东
代理
审判员 陈再波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施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