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巢民特字第00005号
申请人:王毓仁。申请人王毓仁申请宣告魏安平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毓仁申请称:申请人王毓仁与魏安平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3年1月10日登记结婚。魏安平于2002年11月13日以去广州做手机生意为名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王毓仁认为魏安平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依法可宣告其死亡。经查:魏安平系申请人王毓仁的丈夫,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巢湖市巢湖中路老坝河小区燃料公司宿舍楼二幢二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5611110017,其于2002年11月13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23日在国家级报纸上发出寻找魏安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魏安平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魏安平自2002年11月13日下落不明至2015年4月3日申请人王毓仁向本院申请宣告死亡时已满四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后,魏安平仍然下落不明,故依法可宣告魏安平死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魏安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叶朝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萍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