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773号
原告:岑国华。
被告:方国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国华诉被告方国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在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国文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国华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袁 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沈丽香 关注公众号“”
岑国华与方国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773号
原告:岑国华。
被告:方国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国华诉被告方国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在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国文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国华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袁 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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