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400号
申请执行人:刘本福,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代世富,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刘本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代世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代世富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本福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代世富给付2015年8月到11月期间的借款本金2400元及2014年5月到2015年11月期间以本金80000元计算的利息28800元,并承担受理费658元、执行费378元。2016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刘本福与被执行人代世富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代世富应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400元及2014年5月到2015年11月期间以本金80000元计算的利息28800元,并承担受理费658元、执行费378元,双方同意上述款项于2017年春节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同意在履行和解协议期间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不能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7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廷伟
审判员 冯贵祥
审判员 张徽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