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博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屠忻,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波金帅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陆月芬,该××董事长。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345号慈溪市博大工贸有限公司与宁波金帅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24873.8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3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晓东
代理
审判员 陈再波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