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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322号

成树松与淄博众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树松,淄博众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成树松。

被执行人:淄博众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奇,经理。本院在执行成树松与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成树松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成树松申请执行标的154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15)第21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 宁

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

人民陪审员  耿亚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