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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655号

孙龙申请执行密山市盛泰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龙,密山市盛泰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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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655号申请执行人孙龙,男。被执行人密山市盛泰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尧,男。申请执行人孙龙与被执行人密山市盛泰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黑0382民初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密山市盛泰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孙龙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密山市盛泰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给付运费款120125元,案件受理费135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密山市盛泰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因申请执行人孙龙未能提供密山市盛泰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密山市盛泰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密山市盛泰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孙龙同意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密山市盛泰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密山市盛泰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孙龙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清江审���员张海鸥

代理

审判员  田 浩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默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