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2执945号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豆学伟、谷殿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豆学伟,谷殿卿,张勇,张维宾,谷合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945号

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

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

被

申请人:豆学伟,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燕店镇燕店村。别

申请人:谷殿华,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燕店镇燕店村。

被

申请人:谷殿卿,男,农民。

被

申请人:张勇,男,农民。

被

申请人:张维宾,男,农民。

被

申请人:谷合明,男,农民。本院在执行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豆学伟、谷某、谷殿卿、张勇、张维宾、谷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9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鹏勇

审判员  白云山

审判员  蔡木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德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