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945号
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
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
被
申请人:豆学伟,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燕店镇燕店村。别
申请人:谷殿华,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燕店镇燕店村。
被
申请人:谷殿卿,男,农民。
被
申请人:张勇,男,农民。
被
申请人:张维宾,男,农民。
被
申请人:谷合明,男,农民。本院在执行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豆学伟、谷某、谷殿卿、张勇、张维宾、谷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9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鹏勇
审判员 白云山
审判员 蔡木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德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