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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850号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张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850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吉某,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泌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家属院。被告王某,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杨家集乡陈岗村委大董庄。被告张某,男,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杨家集乡郑庄村委沙子岗北组。被告王某,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杨家集乡孟岗村委大孟岗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张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恒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