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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526号

罗忠明与郝振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忠明,郝振虎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526号申请执行人罗忠明,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郝振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罗忠明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振虎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行、车辆、房管,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罗忠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振虎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水祥

审判员  谢兰兰

审判员  严敬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龙 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