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526号申请执行人罗忠明,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郝振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罗忠明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振虎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行、车辆、房管,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罗忠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振虎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水祥
审判员 谢兰兰
审判员 严敬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龙 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