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特9号
申请人:周阳和,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代理人:余东和,东至县香隅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申请人:安徽中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东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安邦,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6年4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周阳和与申请人安徽中山化工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阳和与申请人安徽中山化工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于2016年3月26日经东至县香隅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周阳和与申请人安徽中山化工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26日解除;申请人安徽中山化工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阳和经济补偿金21875元。自此,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和经济纠纷。
二、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啸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