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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葛民一初字第279号

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于家产村村民委员会与于远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于家产村村民委员会,于远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葛民一初字第279号原告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于家产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云浩,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琼,山东德平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远明,农民。委托代理人倪春广,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秀花,文登高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于家产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于远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邢晓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