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前民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杜敏被执行人沈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敏与被执行人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松民一终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伟给付欠款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沈伟工资帐户存款67136.90元给付申请人,本案执行费800元已交纳完毕。故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2)松民一终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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