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725号原告朱洪彬,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告杨青,男,38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洪彬诉被告杨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洪彬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洪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洪彬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佟德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付雪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