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9执20号申请执行人宋张勇被执行人车宝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张勇与被执行人车宝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车宝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车宝红给付申请执行人宋张勇案件款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车宝红已全部履行该案义务,该案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剑
审判员 孙银萍
审判员 王小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贾鹏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