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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413号

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缴案件受理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413号移送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含笑大道2276号佳园小区201室。组织机构代码:55095371-1。关于被执行人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拖欠本案诉讼费用227元和执行费50元。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与(2016)闽0481执114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主体一致,为便于案件执行,将本案并入(2016)闽0481执1140号案件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712号民事判决书有关诉讼费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福亮

审判员  朱荣增

审判员  陈国延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慧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