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3民执183号申请人蒋孝权。被申请执行人谭天兵。本院在执行蒋孝权申请执行谭天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川1723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蒋孝权向本院申请执行谭天兵应赔偿的40000元各项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谭天兵自愿履行执行标的款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川1723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海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段先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