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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3民执183号

蒋孝权申请执行谭天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孝权,谭天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3民执183号申请人蒋孝权。被申请执行人谭天兵。本院在执行蒋孝权申请执行谭天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川1723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蒋孝权向本院申请执行谭天兵应赔偿的40000元各项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谭天兵自愿履行执行标的款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川1723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海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段先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