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944号
原告:林喜华,男,户籍地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穆少云,女,户籍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喜华与被告穆少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亦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志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