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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高民初字第944号

林喜华与穆少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喜华,穆少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944号

原告:林喜华,男,户籍地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穆少云,女,户籍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喜华与被告穆少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亦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志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