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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92号

杨某某与郎某某、黄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14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某,郎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8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郎某某,男,1955年7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55年6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郎某某、黄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继承款100411元和继承财物及案件受理费4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虽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因被执行财产双方正在本院诉讼,本案现暂不具有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亮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陈德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璐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