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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执字第1802号

李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执字第1802号申请人李某某,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李某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奈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奈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出现恢复执行情形,申请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对此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云平

审判员  孔德志

审判员  王一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倪国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