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2056号申请执行人严峰,个体户。被执行人王跃,个体户。王跃与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淮中民终字第019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王跃于2015年10月22日之前给付严峰人民币20万元;于2015年11月22日之前给付严峰人民币20万元。如王跃不能按期足额给付严峰上述款项,严峰按60万元数额申请执行王跃;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118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王跃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王跃于2016年1月24日给付严峰4万元;于2016年农历2月底给付10万元;于2016年农历3月底给付15万元;于2016年农历5月底给付31万元。如有一期未按还款协议履行,由王跃承担10万元违约金。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民终字第019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祝静执行员 唐 堂执行员 李立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琴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