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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2854号

张小珍与苏荣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小珍,苏荣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2854号原告张小珍,女,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苏荣昭,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小珍与被告苏荣昭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志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细鹏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