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第89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威特变压器厂,住所地青州市高柳镇。法定代表人徐九君,厂长。被执行人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二路西、港城路南。法定代表人潘庆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威特变压器厂与被执行人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法商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山东威特变压器厂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法商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