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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185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男,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18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男。被执行人雷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五日内履行义务,其逾期未履行义务。同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雷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徐某某、雷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付款10万元,余款于同年7月30日前付清(包括诉讼费执行费)。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绪刚

审判员  袁建武

审判员  李俊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