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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53号

刘涛辉与常东亮、冯军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涛辉,常东亮,冯军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53号申请执行人刘涛辉。被执行人常东亮。被执行人冯军风。刘涛辉与常东亮、冯军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保红

审判员  王永青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