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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852号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某、赵某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某,赵某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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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852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吉祥,男。被告赵某,女。被告赵某礼,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某、赵某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仙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恒志二〇一六年��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