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4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李逢兴。被执行人廖学军。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嘉民二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曾终结了(2015)嘉执字第3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李逢兴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恢复执行后,划拨了被执行人廖学军在银行的存款8400元,剩余的案款为1528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经本院通过法院查询系统结合到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廖春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重新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湘1024执恢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陶平
审 判 员 肖成忠
人民陪审员 王 凤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奇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