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912号
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鲍德新。
被
申请人:刘凤明,男,农民。
被
申请人:王瑞芹,女,农民。
被
申请人:李广文,男,农民。
被
申请人:李山岭,男,农民。
被
申请人:宋延军,男,农民。
被
申请人:刘德祥,男,农民。本院在执行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凤明、王瑞芹、李广文、李山岭、宋延军、刘德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9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鹏勇
审判员 白云山
审判员 蔡木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德才 搜索“”